科隆新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20:10:15
证券代码:920098 证券简称:科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5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综合考虑股东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286,062,802.00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49,050,018.32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1,320,369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4,396,110.7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权益分派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后续将对公司董事会执行分红议案进行监督。
三、公司章程等制度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和《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①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当年合并报表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④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放现金股利的最低比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在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七)利润分配的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二)《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