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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22:01:15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5-013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涉及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审计委员会职责及变更股东会名称等事项。并对公司其他部分管理制度作出相应修订。现将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一。
二、部分公司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9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以上管理制度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照号 911101087003918234。 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0039182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923.3057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488.3557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销售通讯设备、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销售通讯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系统集成;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系统集成;增值电信业务;制造通讯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限分支机构经营)。(市 制造通讯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以及依法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目的经营活动。)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同等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42923.3057 万元,股份总数为 42923.3057 万股,均为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42488.3557 万元,股份总数为 42488.3557 万股,均为
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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