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能科技: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7 15:38:50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债券代码:113545 债券简称:金能转债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能科技”)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则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
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
及其他相关制度修订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章程》及
制度中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并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金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公司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第十条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八条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第二十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九条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三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司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第三十 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