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化工: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15:32:01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4 月修订)
股票代码:600328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股字(1998)22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内
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52900701463809K。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 万股,于 2000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CNSIG Inner Mongolia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贺兰区 邮政编码:750336。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7170.0357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资源优势,依靠科技进步,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出发点,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努力开拓国内、国际两大市场,不断加快企业发展,回报股东,贡献社会。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调味品生产;食盐生产;非食用盐加工;非
食用盐销售;食盐批发;食品销售;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生物基
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物业管理;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生产;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通用设备修理;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供暖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设工程施工;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10225 万股、内蒙
古自治区盐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130 万股、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2.5 万股、山西省盐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32.5 万股、阿拉善盟吉兰泰达康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845 万股。除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以其经营性资产出资外,其他四家均为现
金出资。五家发起人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5 月 3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 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147170.035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7170.0357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