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农化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8 15:44:5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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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3
第二节 正 文......5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5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7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8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8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8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9
三、结论意见 ......9
第三节 签署页......1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农化工”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
1、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文件上公司及相关公司印鉴及相关人员印鉴、签字都是真实有效的,签署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也均是全面、准确、真实的;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3、公司及相关公司、相关人员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书面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作为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2、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扬农化工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名称的“释义”简称,除非文意另有明确所指,与
律意见书》中释义相同。
基于以上声明与保证,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 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22 年 12 月 30 日,扬农化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吴孝举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3 年 3 月 6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江苏扬农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82 号),原则上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 年 4 月 10 日,扬农化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吴孝举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3 年 5 月 18 日,扬农化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及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 年 5 月 18 日,扬农化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18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2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3.1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52.30 元/股。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 年 8 月 25 日,扬农化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预留股份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周世明、秦大勇、赵鹏因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辞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7,700 股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 39.23 元/股。2024年 3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上述 37,700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8、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4 年 5 月 13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2.40 元/股。
9、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王权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辞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王权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600
股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 38.35 元/股。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上述 15,600 股限制
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0、2024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周曙成为公司监事,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对周曙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9,500 股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
38.35 元/股。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
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上述 19,500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1、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谢邦伟因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谢邦伟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22,880 股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 38.35 元/股。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将于公告期满后向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260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265,145 股,对首次授予人员,回购价格为 38.35 元/股,对预留授予人员,回购价格为 31.52 元/股,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吴孝举先生回避表决。
2、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