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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8412号)

公告时间:2025-04-28 15:57:27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7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8412 号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新化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新化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新化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
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新化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化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化股份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
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5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 65,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848 万元(含税)后的募集
资金为 64,152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汇入本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材料制作费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74.67 万元(不含税),并增加承销及保荐费增值税 48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3,925.3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660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63,925.33
项目投入 B1 53,972.42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347.72
本期发生额 项目投入 C1 5,819.90

利息收入净额 C2 42.66
项目投入 D1=B1+C1 59,792.32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390.38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4,523.39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4,523.39
差异 G=E-F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高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22年12月7日,本公司与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新化”)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及宁夏新化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宁夏新化公司 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共有 2 个募集
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571902011510902 0.01
有限公司 分行高新支行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303063180013000047957 4,523.38
公司 建德支行
合 计 4,523.39

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3,335.77 万元。上述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0575 号)。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
司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募集资金金额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拟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5,000.00 万元(含 5,0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计算),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并将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归还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运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暂无尚未归还的闲置募集资金。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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