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新化股份关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5:57:27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4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
目(一期)”已实施完成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
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结项后,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全部实
施完毕并结项。
截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合计 3038.13
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占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的 4.75%,公司拟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由于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亦无需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意见,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 号),公司由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负责发行组织实施。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5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65,000.00 万元。其中,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 49,778.60 万元,通过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4,969.20 万元,由主承销商包销 252.20 万元,共计募集资金 65,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848 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64,152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汇
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材料制作费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74.67 万元(不含税),增加承销及保荐费增值税 48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3,925.3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660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6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63,925.33 万元拟用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 调整后投资总
额 额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 63,925.33 63,925.33
(一期)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
产品基地项目(一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使用项 募集资金承诺投 截至 2024 年4月 募集资金投入进
目 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27 日募集资金实 度
际投入情况
宁夏新化化工
有限公司合成 63,925.33 63,925.33 61286.44 95.87%
香料产品基地
项目(一期)
三、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一)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
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分行高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2022 年 12 月 7 日,本公司与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宁夏新化”)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宁夏新化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余额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
1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杭州 571902011510902 0.01 万元
分行高新支行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 3030631800130000
2 公司 有限公司杭州 47957 3,038.12 万元
建德支行
合计 3,038.13 万元
(二)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 1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2023 年 12 月 12 日,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已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 8,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8,000.00 万元(含 8,0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及时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4 年 12 月 10 日,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已将
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5,000.00 万元(含5,0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4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期间,公司实际使用了 2,000 万元
募集资金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 金 。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将实际使用的
2,000 万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笔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已实施完成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对全部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含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入上述投资项目的部分)为 61,286.44 万元,节余募集资金 3,038.13 万元(包括利息收入 399.24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4.75%。
四、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本次募投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已基本建设完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将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节余资金的原因如下:
在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期间,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募集资金支出,加强对项目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充分考虑资金结算及其他有效资源的综合利用。
公司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在存放期间获得了一定的银行利息收入,累计实现理财收益及利息净额约 399.24 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募投项目尚待支付的合同尾款及质保金约 4,425 万元,因上述款项支付时间周期较长,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长期闲置。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安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授权经营层或经营层授权其指定的代理人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等后续事宜,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六、相关的审核程序
由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亦无需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