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8 16:55:0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管桩”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核查工作
保荐人通过审阅相关资料、查阅公司公告等方式对三和管桩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审阅了董事会等会议材料、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核查。
二、三和管桩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司重大和重要管理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本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事项。董事会认为,公司已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和重要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保荐人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和伟 付月芳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