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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邦生物:和邦生物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7:41:19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5-016
债券代码:113691 债券简称:和邦转债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四川
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
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1100000001732。 91511100740039656L。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3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金额。 付相同金额。
7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31,250,228 股,全部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831,250,228
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11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12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13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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