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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林物流: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20:24:13

关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国府专审字(2025)第 01010032 号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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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1-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南街 9 号院 5 号楼
华瑞大厦九层 邮编 100016
电话 +86 1064790905
关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国府专审字(2025)第 01010032 号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物流
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万林物流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
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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