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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林物流: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20:24:13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须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指全资及控股公司,下同)、参股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及衍生产品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二)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六)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七)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因亲属关系(指配偶、子女、父母)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岗
位及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各行政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负
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登记表(档案)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应积极敦促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妥善保存,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主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
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知情人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需承担的责任等。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通过微信、微博、短信、电话等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书面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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