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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林物流: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20:25:46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应披露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或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务部(即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
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
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上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也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要求按照《上市规则》及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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