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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天信息: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4-28 23:57:47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应着眼于长远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长期发展规划、市场环境、公司盈利能力、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环境的前提下,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平衡股东长期利益和短期回报,为股东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下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政策和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公司鼓励进行现金分红。在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状况充裕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当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 70%、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至少可以保证实施每 10 股分配股利 0.1 元时;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无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三)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方式及比例
公司每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余额的 10%-50%用于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进行分配,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若该用于分配的金额按上述分配比例计算时不足以达到每 10 股分配 0.1 元时,该年度可不进行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累计至以后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和相应的现金分红。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注销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决策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在审议并形成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如需调整分红方案,应重新履行程序。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应以保障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5、公司因未满足前述第(二)款中规定的“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以及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现金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现金分红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四、公司分红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应以保障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附则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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