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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7:55:44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804,000,0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5.鉴于本次公告所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能否收到相应款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前期与相关方(下称“业绩承诺方”)签署了《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书》(下称“《补偿协议书》”)。综合公司原下属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机电力”)经追溯调整后的业绩实现情况,以及中机电力于 2019 年末的股权减值情况,公司认为业绩承诺方应向公司补偿的金额为 18.04 亿元。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就前述事项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收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 民初 637 号(下称“《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易晓荣
2.被告一: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930 号 4 幢 213 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二:余氏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西路 777 弄 4 号 1 幢 219 室
法定代表人:余朝钱
被告三:上海协电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 456 号 3 幢 322 室
法定代表人:苏引平
被告四:上海能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 536 号 1 栋 21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媛
被告五:上海能衡电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 536 号 1 幢 64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建杭
(二)本次诉讼的前期进展情况
有关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情况及业绩补偿金额以及股权减值
补偿金额等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中机国能电力工
程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以及于 2024 年 3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等相关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
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前期签署的《补偿协议书》相关约定,公司于 2024年 1 月 3 日披露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23)第09699 号《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期届满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并积极联络对方沟通补偿事宜。公司已于 2024 年2 月 1 日起向各业绩承诺方多次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主动与天沃科技联系商讨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相关事宜。根据《补偿协议书》相关约定,业绩承诺方
应于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向天沃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项。鉴于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收到各业绩承诺方的反馈,为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于 2024 年 4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1,713,800,000.00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1,713,80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54,120,000.00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4,12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五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36,080,000.00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6,08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四在第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支付义务及被告五在第三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保全保险费 685,520.00 元;
6.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根据判决
书,五被告合计需向公司支付补偿款 710,705,770.57 元,具体判决如下:
1.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 340,824,880.25 元;
2.余氏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 205,407,651.00 元;
3.上海协电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 136,938,434.00 元;
4.上海能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 13,120,233.32 元;
5.上海能衡电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 14,414,572.00 元;
6.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2 项至第 5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7.余氏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上海协电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4 项、第 5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驳回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061,8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9,066,800.00 元,
由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94,834.00元,五被告负担3,571,966.0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事由 涉及金额 案件受理日 进展情况 结案日期
(元) 期
1 王宇 张化机(苏州)重装有 合同纠纷 712,230.00 2025 年 3 仲裁中 未结案
限公司 月 14 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已于 2023 年末根据业绩承诺方的信用风险和偿付能力,对上述五被
告方的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账面基于业绩补
偿款确认对五被告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8.04 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余额为
17.72 亿元,账面价值为 0.32 亿元。
鉴于本次公告所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案件
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能否收到相应款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
次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2.本次累计的其他诉讼案件尚未结案或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
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 民初 637 号。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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