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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金证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30 17:33:24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 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因重大差错在进行上述处罚
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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