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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科化学: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30 19:24:50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四月
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山左路 1097 号平安金融中心 16 层 1601、1602、1603、1604
目 录

正 文......1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1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3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定程序......14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15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6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16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6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17
九、结论性意见......17
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山左路 1097 号平安金融中心 16 层 1601、1602、1603、160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日科化学/公司 指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哈金贝斯 指 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金贝斯(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

碳和科技 指 公司控股子公司,克拉玛依碳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划 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性股票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山左路 1097 号平安金融中心 16 层 1601、1602、1603、1604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律意见(2025)第 00059 号
致: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日科化学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材料和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字、印章均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相符。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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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日科化学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日科化学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日科化学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日科化学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山左路 1097 号平安金融中心 16 层 1601、1602、1603、1604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日科化学系由山东日科化学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2011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86 号),核准公
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500 万股新股;2011 年 5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143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日科化学”,证券代码“300214”。
3.公司现持有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70700757497098J

法定代表人 刘大伟
注册资本 46,516.2614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昌乐县英轩街 3999 号 1 号楼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
经营范围 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
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机械设
1 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山左路 1097 号平安金融中心 16 层 1601、1602、1603、1604
备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
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地
板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地板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1709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1710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其他已披露的公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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