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06 17:12: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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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6 日 13:00 在苏州高新区向阳路 2 号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453,36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7272%。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1,04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
对 23,7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8,6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2、 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1,04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
对 23,7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8,6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3、 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4,418,84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
对 25,9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8,6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4、 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74,416,04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
对 28,7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8,6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1,94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
对 24,3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7,1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354,01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9%;反对 24,32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4%;弃权 7,1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6、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17,14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
对 27,6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8,6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349,21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27,62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弃权 8,6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7,34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
对 17,4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8,6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4,965,90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03%;反
对 9,478,85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78%;弃权 8,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268,5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反
对 176,1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弃权 8,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704,96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61%;反
对 8,739,79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20%;弃权 8,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4,14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
对 22,6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6,6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1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3,94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
对 20,2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9,2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1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4,971,30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14%;反
对 9,473,45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7%;弃权 8,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14、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1,24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反
对 27,8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4,3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353,31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3%;反对 27,82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5%;弃权 4,3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15、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张玉清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474,192,96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1%,张
玉清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