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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5-06 21:45:49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了《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下,本着兼顾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等重要考量。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公司在制定分红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必要时对公司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比例及间隔期
1、母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即母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且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连续三年中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须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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