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奥传感: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06 22:20:41
证券代码:300507 证券简称:苏奥传感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 行 人 、 公 司 、 本 公 指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中创新航、认购人 指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分析报告、本报告 指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行为
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
A 股 指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公司董事会 指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监事会 指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股东大会 指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定价基准日 指 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新能源汽车市场处于快速增长态势
新能源汽车市场正呈现出迅猛的增长态势,其对高性能电子封装材料的需求也在持续攀升。在这一背景下,AMB 覆铜基板作为一种高性能电子封装材料,凭借其卓越的高热导率、低热膨胀系数以及优异的绝缘性能,已成为半导体、新能源汽车、工业控制和消费电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原材料材料。特别是在新能源汽车领域,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张,AMB 覆铜基板作为功率器件的重要配套材料,应用领域正在不断增加,其市场需求不断攀升,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改进现有产品和寻求新的动力
苏奥传感作为汽车传感器领域的重要企业,一直致力于通过改进现有产品和寻求新的增长动力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汽车传感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与众多知名汽车厂商及零部件供应商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
为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本次投资建设 AMB 覆铜基板建设项目,不仅有助于公司拓宽业务领域,增加新的优势
产品,巩固公司在汽车电子领域的竞争地位,还能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同时,该项目也符合国家政策对半导体产业国产化的要求,有助于打破国外技术垄断,提高 AMB 覆铜基板的国产化率,保障国内相关产业的供应链自给率。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整体经营水平稳中有进。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导致在生产运营、技术投入、人才及管理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日益增加,但公司目前的净资产规模较小,面对新能源汽车等下游市场快速增长的产品需求,仅通过银行借款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资金已经难以满足公司产能提升的实际需要。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增强综合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提升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盈利能力。
2、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持续、稳定地回报股东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不断改善公司产品及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能力、销售渠道、行业运作经验、厂房设备等资源扩充公司的产品系列,对于公司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通过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扩大 AMB 覆铜基板的生产规模,巩固汽车电子领域的竞争地位,推进产品战略布局;同时增强资金实力,为公司未来经营规模的扩大提供保障。
公司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保持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公司将不断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持续、稳定地回报股东。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公司主营业务优势,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财务成本较高。若完全借助债务融资,一方面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提高,加大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影响公司利润,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稳定经营。
3、股权融资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保持更稳健的资本结构。本次发行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一步降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符合国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导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进一步提升。资本结构的改善和流动性水平的上升将为上市公司在业务布局、财务状况、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创新航,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创新航,共 1 名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股票发行价格为 5.6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之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下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
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及程序均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同时,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之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创新航,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的规定。
(3)本次发行前,2025 年 5 月 6 日,中创新航与李宏庆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受让上市公司 87,620,380股股份。同日,双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李宏庆在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且转让对价支付完毕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上市公司 155,725,311 股的表决权。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完成后,中创新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创新航,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的规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 AMB 覆铜基板建设项目,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①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