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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公告时间:2025-05-07 20:41:22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制订了《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需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制订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情况下,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00 万元。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股利分配,且该三个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该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规划调整机制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同意且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3、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投资者互动平台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附则
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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