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宏科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8 18:46:30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科技”、“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宏科技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注册地址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保荐代表人 胡古月、卓继伟
联系电话 010-88085870
2023 年 4 月,原保荐代表人王翔先生因个人工作变
动,不能继续负责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决定委派艾可仁先生接替王翔先生继续履行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公司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2024 年 5 月,艾可仁先
生因个人工作变动,不能继续负责持续督导期的保荐
工作,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决定委派卓继伟先生接替艾
可仁先生继续履行公司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645
注册资本 58,151.77 万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 111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 111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品贤
实际控制人 胡士勇、胡士清、胡士法
董事会秘书 朱大勇
联系电话 0510-8062968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2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5 年 4 月 25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华宏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指定胡古月、王翔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2023 年 4 月,因王翔工作变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委派艾可仁接替其工作,2024 年 5 月,因艾可仁工作变
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委派卓继伟接替其工作。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
机构对华宏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募投项目延期、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
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华宏科技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实施情况,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相关的持续督导义务。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尚未转股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转股事项相关的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胡古月 卓继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王明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