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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上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8 19:19:40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6 号)核准,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上好”或“公司”)
2022 年 10 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000,000 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发行价为 35.3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47,680,000.00 元,扣
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73,584,905.66 元,余额为人民币 774,095,094.34 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27,187,236.0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746,907,858.27 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4 日,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10月 24 日出具天职业字[2022]43335 号验资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好上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
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
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余洋、王勇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298
法定代表人 王玉成
注册资本 204,714,480.00 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 002 号飞亚达科技大
厦 1501A
实际控制人 王玉成、范理南
联系人 王丽春
联系电话 0755-8601376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0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投项目进行变更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和经营业绩,主动关注公司相关舆情;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并提请公司注意相关事项;
9、按照有关要求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0、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人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人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公司及保荐人,提供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件,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核查工作,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同时对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投项目、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
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洋 王勇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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