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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电力: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09 16:35:59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
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公司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
会秘书是市值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证券投资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实施机构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信息收集等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
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
明显偏离上市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
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
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
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
告等,必要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 并购重组;
(二)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 现金分红;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 信息披露;
(六) 股份回购;
(七)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
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可及时采取如下措
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并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或者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现阶段实际状况,在必要时择机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主要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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