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邦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8: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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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16号
致: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5月9日(星期五)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东枝路28号公司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苏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8,284,1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119%。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197,6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3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9,481,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95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7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287%;
反对 9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18%;弃权 7,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7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287%;
反对 9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18%;弃权 7,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7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287 %;
反对 9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18%;弃权 7,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7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287%;
反对 9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18%;弃权 7,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7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287%;
反对 9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18%;弃权 7,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0,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1.0561%;反对 99,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3011%;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428%。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0,6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1.0561%;
反对 9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3011%;弃权 7,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4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0,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1.0561%;反对 99,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3011%;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428%。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7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287%;
反对 9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18%;弃权 7,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7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287%;
反对 9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18%;弃权 7,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9.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7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287 %;
反对 9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18%;弃权 7,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0,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1.0561%;反对 99,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3011%;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428%。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56,9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839%;
反对 117,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966%;弃权 7,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3,0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9.5815%;反对 117,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57%;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428%。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