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利: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8: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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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081 号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
3. 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5.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6.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方式
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2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5 年 4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
计 305 人,代表股份数 133,033,64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8.6434%。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8 人,代表股份数 105,996,41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8.757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297 人,代表股份数 27,037,22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9.886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2,954,5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405%;反对
76,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578%;弃权2,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17%。
2.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2,954,5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405%;反对
76,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578%;弃权2,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17%。
3.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2,954,5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405%;反对
76,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578%;弃权2,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17%。
4.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2,942,4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314%;反对
76,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578%;弃权 14,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07%。
5.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2,953,0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394%;反对
79,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598%;弃权1,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64,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0%;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6.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款项保理业务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3,011,1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31%;反对
2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61%;弃权1,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22,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8%;反对 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1%;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7.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3,005,0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785%;反对
27,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207%;弃权1,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08%。
8.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3,017,0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75%;反对
1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6%;弃权 1,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28,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6%;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9%;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9.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3,016,6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72%;反对
1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6%;弃权 1,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12%。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