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位科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5-13 20:16:44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本办法所实施的考核是为了客观、公正评价公司业绩和激励对象绩效,确定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所授出权益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保障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本办法所实施的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包括实施、执行,保存考核结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和 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对应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与不及格,由经公司考核完成后确定的考核分值(X)决定对应评价结果,各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对应当期解除限售比例(M),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分值(X) X≥80 80>X≥70 70>X≥60 X<60
考核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解除限售比例(M) 100% 90% 80% 0
以公司业绩目标达成为前提,激励对象个人在每个解除限售期内实际可以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根据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上表中的解除限售比
例(M),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 年和 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事行政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本人考核结果,直接主管及人事行政部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被考核对象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与人事行政部沟通解决。无法沟通解决的,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按照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容执行。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事行政部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结论。
2、为保证绩效考核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确认。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