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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游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8:07:50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或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周五)下午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D7栋6层,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陈俊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127人,代表股份26,401,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6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260,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9%。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19,141,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8%。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1,611,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0%。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38,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79%;反对547,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6%;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611%;反对547,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64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5%。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16,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35%;反对569,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1%;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70%;反对569,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86%;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5%。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38,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79%;反对547,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6%;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611%;反对547,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64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5%。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审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38,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79%;反对547,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6%;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611%;反对547,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64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5%。
(五)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38,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79%;反对547,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6%;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611%;反对547,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64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5%。
(六)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65,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07%;反对620,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9%;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176%;反对620,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079%;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5%。
(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93,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81%;反对678,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84%;弃权1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31%;
反对678,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893%;弃权1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76%。
(八)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93,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81%;反对678,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84%;弃权1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31%;反对678,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893%;弃权1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76%。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41,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98%;反对643,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66%;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280%;反对643,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293%;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8%。
(十)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37,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38%;反对547,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6%;弃权16,8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928%;反对547,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644%;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浒、阮婧怡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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