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优绿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更正后)
公告时间:2025-05-19 18:19:4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目 录
目 录......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 4
四、本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4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8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 8
二、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8
三、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四、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有关规定 ...... 11
五、保荐人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 12
六、保荐人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 ...... 12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13
八、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情况的核查 ...... 14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 14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6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 26
十二、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 27
第四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28
一、关于保荐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保荐人 ..... 28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 28
附件一:......3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人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民生证券”或“本保荐人”)
(二)本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陈耀、张腾夫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陈耀,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和
参与金轮股份 IPO 项目、云铝股份非公开发行、金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景旺电子 IPO、广东骏亚 IPO、康华生物 IPO、明阳电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广东骏亚非公开发行、迅捷兴 IPO 等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张腾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
广东骏亚重大资产重组、金轮股份可转债、明阳电路可转债、迅捷兴 IPO、三孚新科 IPO、兴森科技非公开发行等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冯舒婧
其他项目组成员:王嘉、李秘、谢超、蔡宇宁、盛国亮、李晓彤、邓韵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华力特工业园第 1 栋 301
注册资本 3,1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柏建国
成立时间 2015 年 8 月 20 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动汽车充电产品(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机电源模
块、分体式充电柜、户外一体化桩、定制整流电源)、自动化装备
和相关软件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与技术服务(以上不含
限制项目);充电站系统、整流电源模块及系统、操作电源模块及
系统的设计;经营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技术的技术开
发、咨询和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软件产品
的开发和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新能源汽车配套设备、电力电子产品的技
术开发、制造、咨询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050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
总股本的比例 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
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及板块
三、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民生证券自查后确认:
(一)本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第一阶段: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负责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管理,对各业务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承接的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及审核批准。
业管及质控部首先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的立项审核意见并下发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后,由业管及质控部提请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立项审核委员会通过对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对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基本评判,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保荐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业管及质控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本保荐人对保荐项目在正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部门在申请内核前,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至少 2 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部审核。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内核前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业管及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核前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核查报告的书面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的,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
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民生证券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民生证券内核审查通过,并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申报。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2 年 10 月 21 日,本保荐人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对深圳市优优绿能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本次应参加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 人,达到规定人数。
内核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一致表决出具同意意见,内核委员会成员认为:优优绿能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证券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