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瑞达: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9:21:48
公司简称:芯瑞达 证券代码:00298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 年 5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6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7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7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9
(五)实施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9
(六)结论性意见 ...... 10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芯瑞达、本公司、公司、上市 指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期激 指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励计划、本计划 划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期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做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芯瑞达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对芯瑞达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芯瑞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3、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2025 年 5 月 2 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电子邮件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异议。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5 年 5 月 21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前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
象因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后至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取消其激励资格;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70 名调整为 66 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6.68 万股调整为 124.58 万股。
因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唐先胜和董事、销售
总监吴疆在授予日 2025 年 5 月 20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唐先胜限制性股票 6.72 万股、暂缓授予吴疆限制性股票 16.56 万股,共暂缓授予 23.28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暂缓授予事宜。因此,本次实际授予 64 名激励对象 10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公司不存在“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