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30 18:00:46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1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
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2020 年 5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向公司出具《关
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万兵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51 号)
(1)主要问题
2020 年 1 月 8 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为一加手机提供电致变色技术,且
公司具备年产 1 亿片的产能。2020 年 1 月 8 日早间、1 月 9 日晚间,公司在 E
互动中回复投资者提问称,“一加手机潜隐式后摄技术-电致变色技术公司全程参与,主要工艺工程技术由公司研发。该技术已引起行业客户的关注,公司虽然已具备该项技术量产能力,但该项技术商用程度多广,取决于市场需求,还有待观察”“公司目前公布的技术路线是可以用于量产的,且我司设备匹配产能保守
计算可达 1 亿台手机配套所用”。公司上述信息发布后,1 月 9 日至 10 日公司
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并于 1 月 10 日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1 月 11 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称,目前公司仅与一加签订技术合作协议。该协议仅为技术合作开发,尚未有明确订单约定,且技术应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该项技术对公司经营业绩没有影响。因电致变色技术尚未商用,公司尚未接到相应订单,尚未规划相应产能。
上市公司拥有的新技术及相关产能布局、技术合作等情况,对公司影响较大。尤其是电致变色技术处于市场关注的热点时期,上市公司相关技术合作、技术应用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真实、准确、客观地披露。但是,公司却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上述敏感信息,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同时,公司也未说明因电致变色技术尚未商用,公司尚未接到相应订单,尚未规划相应产能等情况,未充分揭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相关信息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2.15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万兵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核实,公司在 E 互动回复中,就电致变色技术商用程度取决于市场需求的风险进行了一定提示,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万兵予以监管关注。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深刻反省,认真学习和熟悉相关制度要求,并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在未来日常经营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2024 年 2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向公司出具《关
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1)主要问题
1)未披露融资贸易业务情况。2022 年和 2023 年 1-9 月,公司与广东晨海科
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了融资贸易业务,该业务发生额分别为 0.66 亿元、
1.07 亿元;公司按净额法分别确认收入 0.009 亿元、0.03 亿元;由此产生的预付
资金发生额累计分别为 1.78 亿元、1.52 亿元;2022 年末和 2023 年三季末,公司
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 0.79 亿元、1.14 亿元。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融资贸易业务的相关情况。
2)相关融资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不规范。公司上述融资贸易业务收益实际为利息收入,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将其计入营业收入而未计入投资收益,且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扣除和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胡芳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汪科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胡芳芳、汪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函中指出的问题,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在此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2024 年 4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向公司出具《关
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093 号)
(1)主要问题
1)未披露融资贸易业务情况
2022 年和 2023 年 1-9 月,公司与广东晨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
了融资贸易业务,该业务发生额分别为 0.66 亿元、1.07 亿元;公司按净额法分别确认收入 0.009 亿元、0.03 亿元;由此产生的预付资金发生额累计分别为 1.78
亿元、1.52 亿元;2022 年末和 2023 年三季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 0.79 亿
元、1.14 亿元。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融资贸易业务的
相关情况。
2)相关融资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不规范
公司上述融资贸易业务收益实际为利息收入,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将其计入营业收入而未计入投资收益,且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扣除和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
综上,公司融资贸易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相关财务处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芳芳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汪科作为财务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芳芳、时任财务总监汪科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警示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公司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保障投资者权益。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