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富中国: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4 19:00:35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披露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办公地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除依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如相关主体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报送并公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上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审计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二)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如存在,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未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的理由和
依据;
(三)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二十六条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发表保留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保留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表保留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包括注册会计师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的原因;
(二)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解释性说明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解释性说明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如存在其他信息重大错报或者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进一步说明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出具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解释性说明中涉及
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解释性说明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解
释性说明涉及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所发表审计意见的详细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