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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通电子: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1 22:15:30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LAW FIRM
总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6 号佳兆业广场北塔 3402 号 邮编:100122
电话:(86-10) 85679588 传真:(86-10)85679698
济南分所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 66 号银座晶都国际 1 号楼 3405 室 邮编:250012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目 录

目 录 ...... 1
释义 ...... 3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5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2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3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4
二十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 3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5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35
二十四、结论意见 ...... 36
签署页: ...... 37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信通 指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电子 的发行人
信通有限 指 山东信通电器有限公司,及更名前的淄博信通电
器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前身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济南信通达 指 济南信通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红桥创投 指 山东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瑞斯乐 指 山东瑞斯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信度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信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股东
中泰汇银 指 青岛中泰汇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股东
杭州万纬 指 杭州万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股东
企巢简道 指 北京企巢简道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人股东
常州新发展 指 常州市新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2018年12月21
日更名前的常州市新发展实业公司,发行人股东
中惠融通 指 中惠融通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发行人股

新余风炎 指 新余风炎优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

六禾创投 指 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冠亚投资 指 冠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股交中心 指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证登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会计师/审计机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淄博市工商局 指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行政审批局 指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于2022年12月23日出具的天健审
[2022]6-466号《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于2022年9月20日出具的天健审
[2022]6-467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于2022年12月23日出具的天健审
《纳税鉴证报告》 指 [2022]6-304号《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山东信通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草案)》。经2021年9月8日发行
《公司章程(草案)》 指 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之日生效,
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
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编报规则第12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证监发[2001]37号)
近三年 /最近36个月 指 指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往前推算36个月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月至
6月
元 、万元 指 人民币元 、万元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专字[2021]第 Z30910 号
致: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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