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7 16:56:09
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25-042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11 号)核准,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25,693,822 股,每股发行价格 11.1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403,999,991.74 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含税)8,480,000.00 元(不包括预付的1,06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395,519,991.74 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将人民币
1,395,519,991.74 元汇入公司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3,487,447.01 元(不含税),以及扣除公司以自有资金预付的保荐费1,000,000.00 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391,512,544.7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5-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要求,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工作,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等。
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
园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
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万
元)
1 苏州东山精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12463000000175626 139,552.00
2 密制造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06610100110120048 0
3 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121902320410018 0
合计 139,552.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熠昊、徐建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版。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