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贝: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8 16:48:49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2025-034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2025 年 5 月 2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63,579,048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4 日)的公司总股
本 2,584,790,946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 63,579,048 股,即以
2,521,211,898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378,181,784.7 元(含税)。公司本次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
额 × 实 际 分 派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 总 股 本 = ( 2,521,211,898*0.15 ) ÷
2,584,790,946≈0.1463 元。
(2)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63)÷(1+0)=(前收盘价格-0.1463)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浙江省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胡季强和浙江元中和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普通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等《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5 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含税)。
五、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待公司实施完毕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具体行权价格的调整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4日披露的临2025-033号《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774828、87774827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