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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东睦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9 17:20:4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钟伟、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富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5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或“标的公司”)34.7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富驰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自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六个月至《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4年8月24日至2025年6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1、于立刚
股份变动 买入/卖 截至 2025 年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数量 出 6 月 6 日结余
(股) 股数(股)
2024-08-26 4,900 卖出
2024-09-26 200 买入
于立刚 标的公司董事 2024-10-08 100 买入 100
2024-10-14 300 卖出
2024-12-05 42,600 买入
2024-12-06 40,900 买入

2024-12-13 13,800 买入
2024-12-19 97,300 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于立刚声明与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同意且本人已取得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陈治元
股份变 买入/卖 截至 2025 年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出 6 月 6 日结余
(股) 股数(股)
深圳市远致星 2024-08-26 4,500 卖出
陈治元 火私募股权投 2024-08-27 100 买入 0
资基金合伙企 2024-08-27 6,200 卖出
业(有限合 2024-08-28 100 卖出

伙)投资经理 2024-08-29 4,500 买入
2024-08-30 4,500 卖出
2024-09-05 4,500 买入
2024-09-09 700 买入
2024-09-12 3,100 买入
2024-09-12 2,400 卖出
2024-09-13 3,100 卖出
2024-09-18 600 买入
2024-09-18 600 卖出
2024-09-19 1,500 买入
2024-09-19 800 卖出
2024-09-20 500 买入
2024-09-24 600 卖出
2024-09-25 1,100 买入
2024-09-25 3,400 卖出
2024-09-26 1,900 买入
2024-09-26 1,100 卖出
2024-09-27 900 买入
2024-09-27 1,900 卖出
2024-09-30 900 卖出
2024-11-27 10,500 买入
2024-11-28 10,500 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陈治元声明与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
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同意且本人已取得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3、徐璐瑶
股份变动 买入/ 截至 2025 年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数量 卖出 6 月 6 日结余
(股) 股数(股)
2024-08-27 100 买入
2024-08-28 100 买入
2024-08-29 100 卖出
2024-08-30 500 卖出
徐璐瑶 东睦股份董秘 2024-09-05 100 买入 500
办职员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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