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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西车轴:《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19 17:38:28

《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 改(2000)1138 号文批准,由晋西机器厂、经贸企改(2000)1138 号文批准, 中国兵工物资华北公司、山西江阳化工厂、由晋西机器厂、中国兵工物资华北公 北京建业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美国埃谟司、山西江阳化工厂、北京建业时代 国际有限公司共同发起,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美国埃谟国际有 立;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限公司共同发起,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立;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91140000725909617E。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各发起人股东及发起设立时的持股数
码为 91140000725909617E。 额、持股比例为:
各发起人股东及发起设立时的 所 占
持股数额、持股比例为: 投 折 注册 总
投资 资 股 资本 股 出
出资 占总 序 股东 额(万 比 份 出资 本 资 出资
序 股东名 额 折股 所折股 股本 号 名称 元) 例 ( 额 比 方 时间
比例 份(万 ( 万 (万 例 式
号 称 (万 (%) 股) 比例 %) 股 元) (
元) (%) ) %)
晋西机 9,21 5,988. 95.1 晋 西 9,211. 95 5,9 5,988 95. 实 2000.
1 器厂 1.88 65 00 9 1 机 器 88 .1 88. .00 19 物 11.9
厂 9 00
中国兵 中 国
2 工物资 100. 65 65.00 1.03 兵 工 100.0 1. 65. 1.0 货 2000.
华北公 00 2 物 资 0 03 00 65.00 3 币 11.9
司 华 北
公司
山西江 100. 山 西
3 阳化工 00 65 65.00 1.03 3 江 阳 100.0 1. 65. 65.00 1.0 货 2000.
厂 化 工 0 03 00 3 币 11.9
北京建 厂
业时代 北 京
100. 建 业
4 科技发 00 65 65.00 1.03 时 代 货
展有限 4 科 技 100.0 1. 65. 65.00 1.0 2000.
发 展 0 03 00 3 币 11.9
公司 有 限
5 美国埃 166. 65 108.00 1.72 公司

谟国际 20 美 国
有限公 埃 谟 166.2 1. 10 108.0 1.7 货 2000.
司 5 国 际 0 72 8.0 0 2 币 11.9
有 限 0
合计 9,67 65 6,291. 100. 公司
8.08 00 00 9,678. 10 6,2 6,291 10
合计 08 0. 91. .00 0.0 - -
00 00 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币 1,208,190,886 元,为永久存续的 1,208,190,886 元。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代表人。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删除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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