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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6-23 17:13:0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33 号
────────────────────────
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春天,A 股证券代码:600381;
张雪峰,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 林,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陈 定,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1 月 17 日,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春天或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亏
公告》,预计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11 亿元至 3.39 亿元,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3.05 亿元至 3.33 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45 亿元至-1.74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1.17 亿元至-1.46 亿元。
2025 年 1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业
绩预告相关事项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就营业收入真
实性等问题做进一步说明。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回复公
告,未对 2024 年业绩数据进行调整或更正,也未向市场充分提
示公司将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披
露收到年审机构关于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阶段性说明的公告,年审机构初步认定公司 2024 年经调整或者扣除后营业收入不足3 亿元。本所于当日再次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尽快核实情况并更正业绩预告。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度业绩预告更
正的公告》显示,预计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56 亿元至 2.85
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 2.18 亿元至 2.30 亿元,实现净利润-1.87亿元至-2.25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1.50 亿元至-1.88 亿元,公司股票在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4 年度实现营业
收入 2.70 亿元,净利润-1.99 亿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在公司净利润为负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3 亿元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重要判断。但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对影响营业收入预计因素进行任何风险提示,且在数次监管发函督促后,直至年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才予以更正,相关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雪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王林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异议:一是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及监管工作函回复信息,均严格按照规则要求进行准确测算,且上述公告中已作出“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公司股票将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二是对于未及时更正业绩预告不存在主观故意。因年审机构首次承接公司审计业务,审计工作进展较为缓慢,导致审计判断形成较晚。公司在得知相关营业收入存在调整可能时,因审计意见、经营数据未完全确定,基于信息披露的严谨性,选择在最终审计意见出具后披露更正公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3 亿元对于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退市
风险警示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审慎判断营业收入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公告中的风险提示,仅笼统作出一般性风险提示,未针对性对公司部分营业收入确认可能发生变更情况予以明确具体说明,也未对影响相关营业收入预计因素进行任何风险提示,未能起到充分揭示业绩情况风险的作用,对相关责任主体所称已作出风险提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公司在知悉营业收入调整,可能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充分提示风险,经多次监管督促后,迟至年报披露前一交易日才予以更正。上述行为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股票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判断,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无主观故意、基于信披严谨等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第三,公司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能以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未完成代替其自身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职责。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针对性关注了可能影响业绩准确性因素,其提出审计进度较慢、等待审计意见形成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雪峰、时任财务总监王林、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定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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