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3 18:31:11
股票代码:600236 股票简称:桂冠电力 编号: 2025-023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2、取消监事、监事会设置;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4、增加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有关要求;5、其他修订。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修订缘由和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本次修改后 修改缘由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桂冠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桂冠 根据《章程指引》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修改
“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程。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 根据《章程指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修改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 根据《公司法》第
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十条及《章程指引》第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八条、第九条新增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 根据《章程指引》
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第十条修改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及其修 第十二条 本章程及其修 根据《章程指引》
订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订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一十条修改
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根据《公司法》《章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取代原章程,成为规范公司的 程指引》,“股东大会”
取代原章程,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统一更改为“股东会”;
修改前 本次修改后 修改缘由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章程指引》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统一删除“监事会”,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 会承担部分监事职责。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 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因此,对于前述修
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改,本章程其余相同修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改处,不再单独列示。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 根据《章程指引》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第十二条修改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
顾问。 律顾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 根据《公司法》第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一百四十三条及《章程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指引》第十七条修改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 根据《章程指引》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修改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 根据《章程指引》
为: 1.广西电力工业局(现广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广西电力工业局(现广 西电网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修改
西电网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103,729,800 股,出资方式为现
为 103,729,800 股,出资方式 金出资。
为现金出资。 2.广西开发建设投资公司
2.广西开发建设投资公 (现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司(现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 认购的股份数为 81,420,000
司 )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81,420,000 股,出资方式为 3.中国工商银行广西信托
现金出资。 投资公司(现中国工商银行广
3.中国工商银行广西信 西分行),认购的股份数为
托投资公司(现中国工商银行 80,000,000 股,出资方式为现
广西分行),认购的股份数为 金出资。
修改前 本次修改后 修改缘由
80,000,000 股,出资方式为 4.交通银行南宁分行认购
现金出资。 的股份数为 10,170,000 股,出
4.交通银行南宁分行认 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购 的 股 份 数 为 10,170,000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股,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数为 520,000,000 股,面额股
第二十条 1992 年 9 月 4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日,股本总数为 520,000,000 截至 2025 年【6】月【23】
股;1994 年 1 月 1 日,股本 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总数为 1,696,089,100 股; 【7,882,377,802】股,均为普
1998 年 4 月 21 日,股本总数 通股。
为 565,363,033 股(上市前按
3:1 缩股);2000 年 3 月 7 日,
股本总数为 675,363,033 股;
2005 年 6 月 22 日,股本总数
为 1,350,727,174 股;2006
年 6 月 30 日,股本总数为
1,365,033,515 股;2008 年 6
月 29 日 , 股 本 总 数 为
1,479,892,510 股;2010 年 3
月 5 日 , 股 本 总 数 为
1,628,892,510 股;2010 年 5
月 12 日 , 股 本 总 数 为
2,280,449,514 股;2015 年
12 月 10 日 , 股 本 总 数 为
6,063,367,540 股。
截止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7,882,377,802 股,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一百六十三条及《章程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指引》第二十二条修改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