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关于参股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4 17:04:23
证券代码:300164 证券简称:通源石油 公告编号:2025-030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
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京 01 执 112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参股子公司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
原股东未完成公司与其于 2018 年 4 月及 2018 年 8 月签署的《增资协议》中约定
的相关业绩承诺,根据协议内容,公司选择行使回购权。然而一龙恒业原股东未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向公司履行股权回购对价的支付义务,公司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根据裁决书所述,“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完毕”,然而截至规定期限届满,一龙恒业原股东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公司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一龙恒业及原股东进行强制执行,并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2022 年 11 月 29 日、2023 年 1 月 18 日、2024 年 3 月 1 日、2024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
执行中,法院依法对本案已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丁福庆持有一龙恒业14.3877%(出资额为人民币 1,229.5983万元)的股权、裴存民持有一龙恒业1.2662%(出资额为人民币 108.2132 万元)的股权、陶良军持有一龙恒业 1.1775%(出资
额为人民币 100.6287 万元)的股权、吕兰顺持有一龙恒业 7.3775%(出资额为人 民币 630.4945 万元)的股权、秦忠利持有一龙恒业 7.5277%(出资额为人民币 643.3257 万元)的股权、刘鹏持有一龙恒业 0.3254%(出资额为人民币 27.8121 万元)的股权于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流拍价分别为人民币 51,274,864 元、4,511,770 元、4,196,373 元、26,291,924 元、
26,827,206 元、1,159,661 元。
在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一龙恒业股东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融拓”)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措 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 权人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可以先由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进
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截至 2025 年 6 月 6 日,一
龙恒业原股东对公司及北京融拓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如下:
回购责任股东 应支付公司回购价款(元) 应支付北京融拓回购价款(元)
丁福庆 52,495,441.47 35,726,494.71
吕兰顺 26,920,439.23 17,876,446.59
秦忠利 27,470,313.48 15,781,536.91
陶良军 4,293,698.91 4,472,869.37
裴存民 4,621,283.57 2,251,480.80
刘鹏 1,193,344.10 578,606.7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 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 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公司与北京融拓及各被执行人就按照 流拍价格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各自抵债的股权数额达成一致。本案中,法院依法 拍卖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 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偿债务于法有据。
另外,一龙恒业原股东被强制履行回购责任后,公司需返还对应股份,经与 丁福庆协商一致,公司需返还公司持有一龙恒业 4.8664%的股权至丁福庆,该等 股权与丁福庆抵债股权数额在本次强制执行过程中直接折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丁福庆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6905%(出资额为人民币 315.3918 万元)的股权、裴存民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0.8511%(出资额为人民币 72.7362 万元)的股权、陶良军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5764%(出资额为人民币 49.2628 万元)的股权、吕兰顺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4.4316%(出资额为人民币 378.7368万元)的股权、秦忠利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4.7791%(出资额为人民币 408.4313 万元)的股权、刘鹏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2191%(出资额为人民币 18.7235 万元)的股权归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丁福庆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263%(出资额为人民币 278.863184 万元)的股权、裴存民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0.4151%(出资额为人民币 35.477 万元)的股权、陶良军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6011%(出资额为人民币 51.3659 万元)的股权、吕兰顺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9459%(出资额为人民币 251.7577 万元)的股权、秦忠利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7486%(出资额为人民币 234.8944 万元)的股权、刘鹏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1063%(出资额为人民币 9.0886 万元)的股权归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
3、解除被执行人丁福庆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4.3877%(出资额为人民币 1,229.5983 万元)的股权、裴存民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2662%(出资额为人民币 108.2132 万元)的股权、陶良军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1775%(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6287 万元)的股权、吕兰顺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7.3775%(出资额为人民币 630.4945 万元)的股权、秦忠利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7.5277%(出资额为人民币 643.3257 万元)的股权、刘鹏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3254%(出资额为人民币 27.8121 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拓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日起移转。
另外,强制执行申请中提及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及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386,200.97 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给公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尚未披露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因强制执行的结果为以股权抵债,公司需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评估结果并经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1、一龙恒业除丁福庆外的其他原股东被强制履行回购责任后并未要求公司返还对应股份,但不排除后续要求公司返还对应股份的可能。
2、一龙恒业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还未完成,具体变更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变更结果需以相关工商部门登记的结果为准。
3、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京 01 执 1120 号;
2、被执行人向公司支付强制执行申请中提及的各项费用的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