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4 18:20:38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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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160 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东山精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袁永刚、袁永峰以现金方式认购东山精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并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30%股份事宜所编制的《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收购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东山精密、公司、上市公司、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收购人 指 袁永刚、袁永峰
本次发行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袁永刚、袁永峰发行股
票的行为
本次收购 指 袁永刚、袁永峰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
125,693,822 股(含本数)
《预案》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
《发行方案》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方案》
《发行报告书》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认购协议》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永刚袁永峰附生效条
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第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收购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文件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贵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仅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信息披露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
1、姓名:袁永刚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320524197910******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通讯方式:0512-8019001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是
2、姓名:袁永峰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320524197703******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通讯方式:0512-8019001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一致行动人
姓名:袁富根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320524195011******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联系电话:0512-8019001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袁永刚、袁永峰,一致行动人为袁富根。袁永刚、袁永峰系袁富根之子,袁永峰系袁永刚之兄长,上述父子三人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袁永刚、袁永峰先生最近 5 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情况如下:
袁永刚先生:最近 5 年内担任公司董事长,江苏省总商会副会长,苏州市工商联副主席,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苏州市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会长。
袁永峰先生:最近 5 年内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盐城市电子信息行业协会会长,政协苏州市吴中区第五届委员会委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袁永刚先生和袁永峰先生主要任职单位的名称、主营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如下:
任职单位注册 与任职单位是否
姓名 任职单位 任职单位主营业务 地 存在产权关系(本
次发行后)
任职单位注册 与任职单位是否
姓名 任职单位 任职单位主营业务 地 存在产权关系(本
次发行后)
电子电路产品、精密
组件、触控显示模
袁永刚 东山精密 组、LED 显示器件 江苏省苏州市 直接持股 16.53%
等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
电子电路产品、精密
组件、触控显示模
袁永峰 东山精密 组、LED 显示器件 江苏省苏州市 直接持股 13.51%
等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违规情况(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查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法律意见书(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东山精密及其子公司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股东 持股比例/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