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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贝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公告时间:2025-06-26 18:52:13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瑞贝卡
股票代码:600439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669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6 月 2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人声明......2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7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1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3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4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瑞贝卡控股、 指 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转让人
瑞贝卡、上市公司、公司 指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人 指 许昌市昌逹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669 号
法定代表人 郑有全
注册资本 495,000,000 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发制品行业投资;资源、能源类开发投资;城市建设投资;道路
经营范围 建设投资;公用事业及酒店旅游业投资(以上项目凡需国家有关
部门审批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需经审批的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0237906177414
实际控制人 郑有全
通讯地址 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669 号
邮政编码 461100
联系电话 0374-51696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 地区的居留权
郑有全 男 董事长 中国 许昌 否
郑桂花 女 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许昌 否
刘丁榜 男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陆素月 女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陆振盈 男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武俊安 男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郑俊涛 男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郑文基 男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郑文青 女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人许昌市昌逹商贸有限公司通过股份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瑞贝卡的股份,以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也为上市公司引入稳定投资者,保证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瑞贝卡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瑞贝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321,538,2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4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70,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6.18%)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许昌市昌逹商贸有限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河南瑞贝卡控股
321,385,217 28.40 251,538,217 22.22
有限责任公司
许昌市昌逹商贸
0 0 70,000,000 6.18
有限公司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许昌市昌逹商贸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 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受让方):许昌市昌逹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25 年 6 月 25 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1.交易概述
1.1 本次股份转让

1.1.1 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瑞贝卡 7,000万(大写:柒仟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1,131,985,440 股总股本的 6.1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1.1.2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权益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甲方享有,《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调整(甲方有权书面选择是否进行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如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发生向乙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甲方享有,为便于操作,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计作乙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1.1.3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 股份转让价款及价款支付
1.2.1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3.096 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21,672 万元(大写金额:贰亿壹仟陆佰柒拾贰万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2.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三期支付。
第一期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5%(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即人民币7,585.2 万元(大写金额:柒仟伍佰捌拾伍万贰仟元整),由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期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5%(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即人民币7,585.2 万元(大写金额:柒仟伍佰捌拾伍万贰仟元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函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三期为标的股份剩余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三期转让款”)即人民币 6,501.6 万元(大写金额:陆仟伍佰零壹万陆仟元整),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三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2.标的股份的交割
2.1 标的股份交割
乙方收到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应共同配合向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申请。
乙方收到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乙方承诺于申请材料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2.2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的日期。
2.3 如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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