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股份:《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30 18:47:16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确定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均为公司现任董事,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资产经营负责人兼任工作组组长;该小组负责提供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或资产处置、ESG 或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含公司 ESG 或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根据公司《投资及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批准公司有关投资或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董事会授权的事项外,所有重大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组上报的内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均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召集人)或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导致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