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30 18:47:16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标准、提名程序、以及相关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均为公司现任董事,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至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兼任工作组组长,负责日常联络、资料准备和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董事会明确授权外,委员会的建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工作指导方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相关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相关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员的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均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召集人)或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条 因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导致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