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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达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30 20:26:11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称“《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具体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依其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批进度而调整。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绍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会通知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下称“认可结算所”)除外)。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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