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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诚精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30 21:27:14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
和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和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
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六)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
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
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在进行投资时,凡涉及每一笔
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批;按规定权限须董事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须股东会批准的,由董事会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董事会决议,由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应按
照董事会制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工作按进度完成,资金使用部门应编
制具体的工作进度计划,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
施进度情况。
第十一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
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
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
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
度情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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