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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3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修订说明

公告时间:2025-07-01 18:06:0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等制度修订说明
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强化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强化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更更好发挥审计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 好发挥审计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廉洁从业建设,确保公司董事会 用,推进廉洁从业建设,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元证券股份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文件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
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四)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履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相关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方关联交易控制职责,对重大关联交易事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审议;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一)审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
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三)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
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
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廉洁从业管理职责、洗钱风险管理职责及
文化建设方面的职责进行监督,并提出建

议、意见或督促整改;
(十五)对公司履行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十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审议: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会计师);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差错更正;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差错更正;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 (五)审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
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新增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
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指引及规定、

《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
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深交所有关指引及规定、《公司章
程》,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
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
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新增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
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
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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