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科诺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1 18:29:04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电话:010-65288888
传真:010-6522698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指定涵义:
公司、纳科诺尔 指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
本次解除限售 指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尚公/本所 指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所有数字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8.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查验: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对拟认定上述员工为公
司核心员工向全体员工公示并征集意见,公示期满,全体员工均未对拟认定上述
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提出异议。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于同日发表《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四)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9 日,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3,52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 元/股。
(五)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修订稿)》《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日的议案(修订稿)》等议案。
(六)2023 年 2 月 13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对拟认定上述员工为公
司核心员工向全体员工公示并征集意见,公示期满,全体员工均未对拟认定上述
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提出异议。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修订稿)》,公司监事会于同日对公示情况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七)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修订稿)》《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日的议案(修订稿)》等议案。
(八)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
公告》,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登记日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40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
元/股。
(九)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限售期解限售事宜。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2023 年 9 月 21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十)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
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十一)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限售期解限售事宜。2024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十二)2025 年 3 月 11 日、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5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9,200 股限制性股票。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回购
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
(十三)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间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3 年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