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02 19:36:0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陆药业”)股东王代雪(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北陆药业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已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对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件、《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基本情况
王代雪,中国国籍,持有加拿大长期居留权,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码为 11010219******,为北陆药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作出的承诺。
3、出让方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4、出让方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5、出让方为自然人,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6、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指引第 16 号》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7、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需遵守《指引第 16 号》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
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北陆药业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2)北陆药业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北陆药业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16 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王代雪符合参与本次北陆药业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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