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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健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3 07:53:30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认为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
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个人信息,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在该期限
内;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
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
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
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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