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鑫: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3 18:45:42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制度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九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
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专门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工程审计和核查、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 检查凭证、账表、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 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经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7.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8.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反映。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
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 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